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標示管理,
於106年6月6日公告「包裝食用醋標示規定」,於1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該規定要求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的調理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調理」字樣;
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的合成食醋,應於包裝明顯處加註「合成」字樣。

該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調理食醋或合成食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字樣,
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合成食醋係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為原料製成,
倘標示宣稱釀造字樣,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正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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